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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委(党组)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规定》,全面落实党委主体责任,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有关党内法规和中央、教育部党组、安徽省委教育工委的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党委必须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一以贯之、坚定不移全面从严治党,以党的政治建设为统领,全面推进党的各方面建设,落实“五抓五看”“八个坚定不移”具体部署,不折不扣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确保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确保坚持立德树人根本任务。
第三条 学校党委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坚持和加强党对学校的全面领导,贯彻执行党中央决策部署和教育部党组、安徽省委教育工委的工作要求,结合学校实际,做到“把方向、管大局、作决策、抓班子、带队伍、保落实”过硬;坚持全面从严治党各领域各方面各环节全覆盖,将全面从严治党要求贯穿到管党治党、办学治校全过程;坚持真管真严、敢管敢严、长管长严,层层落实管党治党政治责任,驰而不息保持高压态势;坚持全面从严治党过程和效果相统一,切实以全面从严治党的实际成效加快推动学校事业的高质量发展。
第二章 责任内容
第四条 参照和依据《党委(党组)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规定》,按照中央和上级党组织关于学校党委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的有关要求,坚持简便易行、务实管用原则,分别制定学校党委、党委书记、党委领导班子其他成员责任清单,明确责任内容,细化责任分工,强化责任落实。
第五条 学校党委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建立“纵到底、横到边、全覆盖”责任体系,压紧压实学校党委、党支部全面从严治党责任,切实发挥学校党建相关部门执行抓好全面从严治党工作职能,确保做到全面从严治党全覆盖。学校党委领导班子对全面从严治党负全面领导责任,领导班子成员应当强化责任担当,狠抓责任落实,增强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责任的自觉和能力,带头遵守执行各项规定,自觉接受党组织和师生监督,切实发挥表率作用。
学校党委书记应当履行学校全面从严治党第一责任人职责,做到重要工作亲自部署、重大问题亲自过问、重点环节亲自协调、重要案件亲自督办;管好班子、带好队伍、抓好落实,支持、指导和督促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党支部书记履行全面从严治党责任,发现问题及时提醒纠正。
学校党委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根据分工对职责范围内的全面从严治党负重要领导责任,自觉接受学校党委领导,落实学校党委决定,按照“一岗双责”要求,领导、检查、督促分管部门的全面从严治党工作,对分管部门党员干部从严进行教育管理监督。
学校各党支部应当贯彻执行上级党组织关于全面从严治党的部署要求,担负直接教育党员、管理党员、监督党员和组织群众、宣传群众、凝聚群众、服务群众的职责。
第六条 学校党的建设和全面从严治党工作领导小组是党委抓全面从严治党的议事协调机构,应当落实学校党委工作要求,加强对党的建设和全面从严治党工作的指导,定期听取工作汇报,及时研究重要问题,必要时向学校党委提出意见建议。
学校纪委履行全面从严治党监督责任,应当通过重大事项请示报告、提出意见建议、协助开展校内督查、监督推动学校党委决策落实等方式,协助学校党委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
学校各部门是学校党委抓全面从严治党的具体执行机构,应当在学校党委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职能作用,认真抓好职责范围内的全面从严治党工作,严格落实职能监督责任。
第三章 责任落实
第七条 学校党委每学期应当至少召开1次党委会议专题研究全面从严治党工作,传达学习习近平总书记有关重要讲话、指示批示精神和中央有关要求,分析研判形势,研究解决短板、弱项,提出加强和改进的措施。
第八条 学校党委每年年初根据省教工委有关要求,结合学校全面从严治党形势和任务,坚持问题导向,突出工作重点,制定学校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的年度任务安排、重点工作,明确责任分工和完成时限。
第九条 学校党委书记应当加强对全面从严治党的调查研究,了解工作推进情况,发现和解决实践中的突出问题,增强工作的科学性、预见性和创造性。学校党委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根据分工对职责范围内的全面从严治党情况开展调查研究。
第十条 学校党委应当开展经常性的全面从严治党宣传教育,特别是党章党规和党性党风党纪教育,注重发挥正反典型的示范警示作用,营造全面从严治党良好氛围。
第十一条 学校党委及其领导班子成员应当将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责任情况纳入年度述职述廉,并作为年度民主生活会征集意见和对照检查的重要内容,深入查摆存在的问题,开展严肃认真的批评和自我批评,提出务实管用的整改措施,积极推动整改落实。学校发生重大违纪违法案件或严重“四风”问题,学校党委应当及时召开专题民主生活会,认真对照检查,深刻剖析反思,明确整改责任。
第十二条 运用好监督执纪“第一种形态”。学校党委书记对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各部门主要负责人,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对分管部门负责人,发现存在政治、思想、工作、生活、作风、纪律等方面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的,应当及时进行提醒谈话;发现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责任不到位、管党治党问题较多、师生来信来访反映问题较多的,应当及时进行约谈,严肃批评教育,督促整改,直至整改到位。
第十三条 学校党委以会议、文件等形式通报学校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情况,及时通报因责任落实不力被问责的典型问题。采取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纪律处分方式问责的,应当在一定范围内以适当方式公开。
第十四条 学校党委应当将全面从严治党有关内容纳入干部教育培训规划计划,开展有针对性的教育培训,强化政治教育和政治训练,增强学校各级党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责任的意识,提高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责任的能力和水平。
第四章 监督追责
第十五条 学校党委应当按要求定期向上级党组织书面报告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情况。
第十六条 加强对学校党支部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情况的监督检查,着力发现和解决责任不明确、不全面、不落实等问题。监督检查中,应当注重发挥党员、干部和师生员工的作用,形成监督合力。
第十七条 统筹学校中层领导干部考核、党支部书记抓基层党建述职评议考核等方面考核,建立健全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考核制度,并在其他相关考核工作中突出了解全面从严治党责任落实情况。考核结果在学校一定范围内公布,并作为对领导班子总体评价和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实绩评价、激励约束的重要依据。
第十八条 学校党委领导班子成员及各党支部书记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责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学校党委、纪委予以责任追究或建议上级党组织和纪检监察机关依规依纪追究责任。
(一)贯彻执行党中央关于全面从严治党重大决策部署以及上级党组织有关决定不认真、不得力;
(二)履行全面从严治党第一责任人职责、重要领导责任不担当、不作为;
(三)政治意识淡化、党的领导弱化、党建工作虚化、责任落实软化,管党治党宽松软;
(四)在管党治党方面出现重大问题或者造成严重后果;
(五)其他应当追究责任的情形。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学校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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